Q6:更生或清算之免責條件?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因不可規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困難者得申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四、免責裁定確定時,別除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五、債務人有第134調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六、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長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個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申請法院裁定免責。

 

七、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個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務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申請裁定免責。

 
上一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