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簡介
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
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際前,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衡量是否該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債務人雖可減免部分債務,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建議債務人在債清法實施前,應適切判斷自身之狀況,或 尋求相關公益法務機構諮詢及專業單位評估,以作為選擇之方向參考。
※適用對象
1.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2.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小規模營業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包括受薪階級、 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小老百姓,符合資格者。
3.法院裁定由更生轉換為清算之債務人。 |